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