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或具有显著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街区、村镇,由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