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滨河公园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