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一)折采树枝、花果、剥刮树皮、攀爬树木;

(二)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

(三)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

(四)损坏草坪、绿篱、花坛、围栏;

(五)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

(六)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其他园林绿地设施;

(七)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