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一)折采树枝、花果、剥刮树皮、攀爬树木;(二)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三)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四)损坏草坪、绿篱、花坛、围栏;(五)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六)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其他园林绿地设施;(七)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