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开发与水体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滨河公园内的河道防洪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河道设计要求做好滨河公园内河道的护砌、疏浚、清污分流等工作,改善水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