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或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