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管委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景区内的企业兼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