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

游览车辆、船舶营运的线路和停靠站点,由管委会设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