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景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限期完善雨污分流制管网设施规划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龙子湖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