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林相改造、品种更新及景点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景区内禁止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确需采集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景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