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城镇树木花草价值参考标准,并定期调整、公布。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