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实行道路门前绿化包保责任制。由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绿化管理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社区签订绿化包保责任协议,街道办事处、社区与沿路的单位和商住户签订门前绿化包保责任协议。沿路的单位和商住户应当按照协议保护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并配合有关单位查处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