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单位和居住区内有可以绿化的空地,所在地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单位和居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此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城镇中空闲土地所在地的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进行临时绿化。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