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对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