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本市市区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优质煤。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