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探矿权人在本市从事勘查活动,必须与批准机关批准的勘查项目内容和范围一致,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并接受市和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