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或移动矿区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采、闭坑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