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本市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矿产品经营的管理。

前款规定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