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二)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