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在档案馆保管的,由档案馆公布。重要档案的公布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档案机构保管的档案,由所在单位公布。重要档案的公布需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