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在档案馆保管的,由档案馆公布。重要档案的公布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档案机构保管的档案,由所在单位公布。重要档案的公布需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