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重要设备开箱和其他技术项目的验收、鉴定,应当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验收应当归档的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验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