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执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