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