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按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三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