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播电视传输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用户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因收视效果、服务质量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对用户的投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调解,在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用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