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播电视传输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广播电视监测台(站)负责监测广播电视传输播放和运行的技术质量,检测广播电视频率的使用情况。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监测台(站)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