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泉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