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定期修剪树木,避免妨碍交通、危害建(构)筑物和人身安全。

城市绿地中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县、区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安全的,管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