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