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