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洛浦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洛河两岸用于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以及供公众休憩、观赏的公园绿地、生态廊道和河道水面。

西起洛河上游宜阳界,东至偃师界,北至滨河北路、九都路东延、中州中路东延,南至洛宜快速通道、滨河南路、国花园北侧、洛河东延控制南部绿地界为公园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情况重新确定公园范围,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