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排污单位拒绝、阻挠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管理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