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