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