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