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