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