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