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