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单位加强管理,保证完好有效。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