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环城林带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不改变环城林带林地性质和不破坏林木资源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旅游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