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恢复;逾期不清除或者恢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清除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未及时修复、清淤的;(二)在堤坡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的;(三)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