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采砂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不得超出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