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