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维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在河道内修建拦河闸坝工程,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批准。拦河闸坝工程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建设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因河道内的水量不足,可能对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影响时,应当进行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水量调度方案由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