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计量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