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测的,责令停止检定、检测,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