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八章 计量纠纷的处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计量纠纷的情况、资料。在处理计量纠纷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不得改变有关物品的状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