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和业主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保险。从事渔业生产的交通、生产设施应当经检测合格,应当配备救生、通信设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