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