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汊养殖、餐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等活动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污染措施,造成水体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